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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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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4 14:28 信息来源:张店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立案审查调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立案审查调查。

审理: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

三、纪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1.办理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办理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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