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 2 《意见》对构建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23-06-09 10:14
信息来源:张店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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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案件质量直接反映出监督执纪执法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如果案件质量不过关,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人和事,更深层的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因此,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仅仅是单纯的业务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对党的事业负责的问题。要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长期坚持做好反腐败工作,必须牢牢守住案件质量底线,以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已办结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对于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做实做细日常评查

  日常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结合日常案件审理工作同步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于常态化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报批案件、备案案件等审理工作,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日常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对派驻机构办理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对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开展日常评查。日常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予以纠正,并在每年年底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集中反馈给被评查单位,同时通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

  定期开展全面评查

  全面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全覆盖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执纪执法工作和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重要途径。《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5年要实现对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评查全覆盖。全面评查一般由案件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评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形成整改问题清单,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查

  专项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执纪执法工作和案件质量整体情况,针对某一重点领域、某一类型案件、某些突出问题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具有重点突出、灵活多样、实效性强等特点。《意见》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针对重点领域、特定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由案件审理部门开展,或由案件审理部门会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评查要找准主题、抓住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督促整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体推进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是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各有侧重、相互促进、有机贯通,必须统筹联动、一体推进,增强总体效果。同时,在不断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扎实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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